作为以市场化手段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创新举措,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7个地区启动以来稳步推进。但我国碳市场的试点面临着市场分割、规模小、制度设计差异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以及完善碳交易价格调控机制的声音越来越大。那么我国该如何逐步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有关体制机制的建立,从全球已有碳市场的发达国家中借鉴经验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一、主要发达国家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情况
1、欧盟碳市场的发展情况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成立于2005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近1.2万个工业排放实体,是京都机制下最重要、最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主要针对能源部门等高耗能工业部门,其排放量占欧洲排放总额的44%。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与《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期一致。欧盟委员会要求各国在第二阶段的排放总额比第一阶段减少7%。第二阶段不仅有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爱尔兰、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而且航空运输业成为引入第二阶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的部门。在第三阶段(2012~2020年),88%的配额会根据成员国相应的排放份额分配,10%将分配给人均收入最低且经济增长最快的成员国,剩余的2%以成员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目标和2005年的排放量基准,奖励减排幅度最大的国家。
2、澳大利亚碳市场的发展情况
澳大利亚碳市场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但其建设起步日期实际上要从2008年算起,澳大利亚碳市场分为立法先行、完善市场、促进交易和自由交易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体系和完成立法(2008年7月-2011年11月)。2008年,澳政府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要求划定范围内的减排实体建立定期报告能源使用及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同时,澳大利亚政府强力推动碳市场立法工作并于2011年9月和10月份分别经国会下议院和上议院表决,通过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案,标志着澳大利亚具有建设本国碳市场的法律基础。
第二阶段,是启动固定碳价格交易市场的阶段(2012年7月-2015年7月)。从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将会实行持续三年的固定碳价碳市场机制。如图1所示,三年碳价均固定在一定水平上不变,分别为23、24.15和25.4澳元/吨。在该阶段,所有企业都将以此固定价格从政府购买排放权并且不设总量上限,故企业彼此间也不会发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