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定,详细部署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方针政策。债务和杠杆率问题是掣肘财税、金融领域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在研究测算2010-2012年我国总杠杆率及其部门结构的基础上,结合主要发达国家的杠杆率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就管理和利用好杠杆率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四类部门的债务情况
一个国家或经济体的杠杆率可以用债务与GDP的比值来表示。常用的债务定义主要包括通货和存款、债务证券以及贷款。作为货币供应的主要构成部分,通货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存款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负债。由于通货和存款的风险较小,对评估杠杆率风险的影响甚微,通常在计算金融部门债务时将二者剔除。
一般而言,全社会的总债务是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的加总。其中,非金融部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
(一)金融部门
不考虑通货和存款,金融部门的债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其他金融机构债、中外资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余额(不包括中资金融机构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