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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国进民退对平等竞争市场环境的影响(上)
来源:综合管理部 作者:武小欣 时间:2015-11-27

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中,完全竞争市场最具有经济效率,完全竞争均衡与一般均衡是相一致的,也是帕累托最优的。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在绝对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而更多只是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基准。现实中,存在更多的是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即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市场,这些市场结构均存在某种程度的垄断。非完全竞争市场是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存在着明显的效率损失,主要原因在于垄断会导致社会总剩余损失、资源错误配置、生产无效率。但是,垄断也并不是万恶之源,垄断存在促进技术创新的明显优点。正因为如此,关于垄断与竞争的研究成为微观经济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中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产业发展在开放准入、扩大竞争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在许多产业领域,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非国有经济不断提升,产业竞争效率不断提高。我国产业发展逐步从计划管理体制向市场化驱动机制转型,市场在产业选择、产业升级调整的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产业发展的战略也逐步从重工业优先发展发展战略转到不自觉的实行比较优势战略,也就是基于现实的资源要素禀赋结构,在市场化过程中形成了体现中国资源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优势,中国制造走向了世界,这是了不起的历史性进步。但是,在产业转型发展过程中,我国存在大量的垄断问题。这些垄断问题涉及产业的准入、国退民进、定价、资源获取、政府规制等多方面的问题,从而对产业竞争效率、国民收入分配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一、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产业垄断现象与问题

一般而言,产业垄断可以分为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类型。市场垄断是指在市场竞争等过程中一部分企业市场份额不断提高,这些个企业逐步从市场价格的接受者成为市场价格的重要影响者,乃至于垄断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获得市场定价权,从而对市场形成垄断性影响。自然垄断是指某些行业由于存在规模经济特性、范围经济特性、密度经济特性、网络经济特性,特别是产业存在某些内在的不可分割性,从而导致在整个行业内存在一家或有限的几家企业的情况,从而形成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的产业市场结构。行政垄断是指利用政府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与排斥,利用行政权力影响资源配置,对产业的进入与退出、产品定价进行干预,从而对整个产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产生影响。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我国许多产业存在垄断现象,但是我国的垄断问题不同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垄断问题。我国垄断问题主要集中自然垄断领域,主要集中在传统计划经济作用最强的领域,新兴产业领域垄断问题相对较少。由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还比较短,由市场竞争而引发的垄断相对较少。我国存在的垄断主要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问题。关于自然垄断问题,由于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科技进步,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和退出壁垒不断降低,原来属于自然垄断的产业可竞争性不断增强,或者自然垄断产业链的某些环节逐步变得高度市场化,自然垄断属性消失。但是由于政府规制改革滞后,导致垄断低效率问题得以持续。我国存在最多的垄断问题是行政垄断现象。由于在传统计划体制下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执行传统重工业优先的赶超战略,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的难度很大,或者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本身就是由原来的行政部门转化而来,这些企业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显,形成了通过行政权力获取资源、定价优势获得垄断地位。因此,我国产业领域的垄断问题主要是行政垄断现象比较突出,而市场演进形成的垄断相对比较少。

我国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很多垄断性行业同时具备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二元性特征,而且垄断企业基本上是国有企业。很多垄断企业实行行政化运作管理,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市场准入、资源占有、定价、市场范围等方面享有特殊的行政性资源优势。这些垄断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问题。这些行政垄断企业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如果没有政府支持就无法在市场生存,特别是没有独立的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企业创新能力很差。垄断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十分惊人的,据于良春、张伟(2010)研究,电力、电信、石油、铁路四个垄断行业,效率损失金额逐年上升,2006年这四个行业的效率损失总金额达到23944亿元,占当年GDP11.3%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我国于20088月中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我国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以及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研究者认为在一个企业数量固定的产业中,从长远看,垄断势力的提升是市场内生的结果,是产业长期演化的自我生成产物,即产业垄断内生(陈林、朱卫平,2011)。理论界认为应该以是否市场内生可以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裁判合法垄断非法垄断的依据。因此,用市场竞争而内生的垄断势力或行为不是是违法的。而且西方国家在反垄断过程中,主要是对企业的合谋、搭售、兼并等非市场手段进行监管、规制,没有限制企业因创新竞争而获得的经济利润和市场优势地位。因此,对于因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不构成反垄断法的剑指方向。

而我国大量存在的同时具备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二元性特征垄断行业也是反垄断法无法解决或规制的。我国具有二元特性的垄断现象是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不到位导致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而不是依靠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