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创新是全社会的协作,必须建立起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但在诸多影响创新能力建设的因素中,如何营造有利的环境、发挥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是一个根本性的因素。
一、我国传统创新体制严重制约企业创新动力
“创新是找死,不创新是等死”,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政府有形之手干预过多却是主要原因,特别是在企业的自主创新与传统体制和传统利益有所冲突的时候。在传统科研体制下,自主创新的主体是科研院所,依赖于举国体制下的大量投入和集体攻关,自主创新总是在政府规划与掌控之下,这种努力集中于特定领域时或许奏效,但由于责、权、利不对称,这种模式很容易滋生腐败、造假、低效率等问题。如上海交通大学爆出的“汉芯”系列芯片造假案就是一个典型,如果传统创新模式不能够从体制上保证企业作为自主创新主体的地位,并且通过合理的激励方式激发其最大的创新热情,陈进就不会是最后一个造假者,“汉芯”也绝不会是最后的假成果。如果政府继续为这种表面的自主创新繁荣所吸引,并且不惜耗费更多的人力和财力于其中,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模式无疑会浪费大量的有效资源,挤压企业自主创新的空间。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缺位已成为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的巨大障碍。我们要想通过自主创新来调整产业结构的话,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最基本的动力,因为进行创新需要人才,人才的价值需要通过成果的保护和应用来体现,保护是对创新最好的促进;有创新,无保护,结果必然是扼杀创新,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垄断同样是阻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一大障碍,这是因为与在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垄断不同,中国的垄断企业一般主要依靠国家的特殊政策或资源优势而壮大起来的,因此垄断所形成的低效率、低品质与高价格,实际上形成了整个国民经济财富“黑洞”,对国民利益形成了一种剥夺,其超额利润不是技术进步形成的成本收缩所形成的,而是通过垄断高价格来获得的。由于垄断企业可以依靠垄断高价格获得超额利润,普遍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垄断通过扭曲资源有效配置,降低国民福利水平,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妨碍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限制市场投资扩张,长远而言,这样的垄断企业越发展壮大,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也越严重。
科技成果转化不足、“重成果,轻应用”也严重制约企业创新能力提高。科研部门热衷于成果的鉴定和评奖,“填补某某空白”,很少关注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而企业由于实力有限,普遍在搞低水平重复开发甚至模仿、剽窃别人的技术和成果,“产学研”缺乏有效沟通和合作,没有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各类应用性、工程化、企业需求三结合的研究,既影响到科研院所的持续发展,也影响到企业效益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自主创新的技术是否先进适用,是否能有效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应由市场来评价,而不应由有关部门和个人说了算。市场经济下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真正反映了科学民主,国家要支持诚信、规范的市场经济,杜绝人情、人脉、政府部门等“人为”主观意识干扰。国家对于科研的扶持投入,相关政策亟待落实,如果落实不好有可能演变成新一轮敛钱、分钱行为,甚至出现腐败和黑洞。
二、创新驱动战略应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责、权、利明确
创新的目的是形成价值,创新成功与否要由市场来检验。而组合生产要素去创造加值,正是企业的基本职能,所以企业应该是创新的主体。我们看一下发达国家,无不是以企业为主体推动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创新面对的是未知的世界,只有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能够机敏地对可能的变化做出积极的反应,也只有企业的创新能够被市场真实地检验,企业同时承担着自主创新的风险和收益,它们绝对不会容忍传统体制下科研成果一经认定就被束之高阁,也不会出现那些貌似创新却了无用处的所谓创新。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企业永远是主体,纵观国内创新活动开展较好的企业和地区,都是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洗礼形成的,不是依靠某种垄断资源造就的。对政府来说,要把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作为首要任务,为企业创新提供适宜的土壤,切忌越豠代庖。良好的环境应该是基础设施齐全、竞赛规则完备、激励机制完善。一旦形成适合企业创新的环境,就会有优秀的企业成长起来,而一个区域内一旦拥有一批具有强烈的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的优秀企业群体,就会不断向市场推出具有更高技术含量和更高附加值的产品,打造自己的品牌,通过自主研发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国家应重点支持那些对行业发展影响大、市场前景好、效益高的技术和产品创新,坚持优胜劣汰。要学习国际上的通行办法,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不分国有、民营及企业规模大小,政府都要按市场竞争的原则择优扶强和动态投入。把产品研究的攻关平台放到领先企业去,与企业联合建立各类公共实验室,覆盖到各行业的共性基础技术,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国家、企业共同投入搞研发,这样既体现了政府的择优支持,又以企业为主体,投入也不会盲目浪费。国家应加快实施标准战略,以先进企业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为依据,尽快形成企业标准、协会标准、国家标准的系列标准管理体系,用先进标准引领市场,淘汰低质低价产品,这样才能推动企业的创新和结构调整行为。最新产品要实行政府采购制或首台(套)用户政府补贴制,获得补贴的用户,有义务负责采集使用中的数据,把问题上报生产企业,便于厂家及时改进,政府要以采购或补贴、以政府担保的方式,奖励、支持第一个吃螃蟹的创新企业。产学研要实行招标结合,通过市场优化配置,而非政府或个人拉郎配。
三、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
政府需要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创新的核心是创造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是全社会各领域进行自主创新活动的动力支持和法律保障。首先,需要制定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体系,通过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创新者的利益,通过良好的法律环境来倡导人们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德心。其次,要把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评价体系重要的基础性要求,融入科技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评价体系,建立起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的有效体制与动力机制。最后,要把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发展所必须的国家战略来推行,主动建立知识产权体系,包括重视研究开发,重视知识产权积累,重视知识产权转化,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我国500强企业中不少以技术引进为主,缺乏独立研发的能力,而一味追求引进只会使其陷入“落后-引进-再落后-再引进”和“能力弱-依赖-能力更弱-更依赖”的双重怪圈,只能在国内依靠行政保护或资源垄断过日子,根本没有能力去开拓国际市场。而在这500强中排在前几位的是清一色的超大型垄断企业,这种“垄断国企壮大”只能扼杀中国企业的创新精神,成为中国技术进步的严重绊脚石。对垄断企业,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按照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效率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这些企业的改造重组。
四、政府应加强对创新驱动的整体规划和综合协调
尽管目前国家大力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各地热情也很高,可在发展规划以及实施方案上,却并没有做好必要的准备,产业配套、政务环境、商务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等都与实施创新战略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企业固然有着创新的要求与热情,但也需要政府为其创新活动提供合适的“土壤”,这样创新才能源源不断地涌现,才是可持续的。政府应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参与创新、关心创新、保护创新、支持创新的氛围,大力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脚踏实地、不骄不躁的创新风尚。当前由于体制因素和政策因素,各地区、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少配合和协调,科技研发投入极为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使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能很好地和创新活动结合起来。中央和各地政府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的制定,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在发展战略上应有更为主动融入的意识,打破地区、行业的界限,破除自成一体的思想樊篱,按照增强创新能力的要求来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相关产业专项规划,研究确定提高产业、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目标、重点、实现途径和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对创新能力建设的引导。
政府的职能定位要真正转变到“发展经济、调节市场、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上来,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能,在创新过程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纠正错位,收回越位,弥补缺位。在本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程中发生争端需要政府出面时,政府要旗帜鲜明地、不遗余力地挺身而出,给本国企业以道义上、实质上的有效支持。事实上,许多企业反映他们要的只是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给钱不如给政策”,制定一个好的政策可能胜过数以亿元的科研投入,要通过制定适当的财税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例如对创新企业返还部分税收,建立支持本土产业的政府采购制度,若国内产品能满足要求,应采购一定比例的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国家应通过财政拒付和行政监督等手段监控政府采购。世界上不少科技强国在鼓励本国企业技术创新中,往往就是几项明确、稳定、有力的政策,比如政府采购政策,税收鼓励政策等,就能有效地支撑起一个自主产业的崛起,这远比“撒胡椒面”式的扶持政策效果要好得多。